作者:鳳來儀1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重要的裁決,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華人家長也紛紛表示這是亞裔的一次勝利。我們先看一下國
作者:鳳來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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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個重要的裁決,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華人家長也紛紛表示這是亞裔的一次勝利。
我們先看一下國外媒體對這件事的報道:
最高法裁定,美國大學在招生過程中必須停止考慮種族因素。
這項裁決結束了長達60年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又譯為肯定性行動、扶持行動)實踐,即大學可以考慮種族因素以改善多樣性。

被審理的兩起案件涉及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招生,但其將影響美國全國的招生規則。
上述兩??紤]招生時的種族比例,最初的目的是提高黑人和西班牙裔學生的數量,確保少數群體在本校學生中有公平體現,而反對者說這是反向歧視。
在哈佛大學的案例中,該校被指控歧視亞裔美國申請人,以提高其他群體的代表性。
由保守派大法官占多數的最高法院裁定,兩所大學的招生計劃違反了美國憲法。九名法官中的六名法官認為,兩所大學的招生方式“缺乏足夠集中和可衡量的目的體現使用種族因素的正當性”。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在主要意見書中寫道:“我們從未允許招生項目以這種方式運作,今天我們也不會這樣做?!薄氨仨毣谒蛩鳛閭€體的經歷來對待學生,而不是基于種族……我們的憲法歷史不會容忍這種選擇?!?/p>
此前,保守派一直對在學校招生、企業和政府招聘方面尋求多樣性的“平權法案”表示反感。
“平權法案”最早在1960年代被納入政策,當時許多全白人學校開始招收少數族裔學生。
自由派法官則在不同意見書中批評,該決定“通過進一步加深教育中的種族不平等,顛覆了平等保護的憲法保障”。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稱,此舉“使幾十年來的先例和重大進展倒退?!?/p>
該裁決發布后,理論上學生們仍然可以在申請學校時提到自己的種族,尤其在個人陳述中。但大學在考慮錄取與否時,不能將種族作為一個因素。不過,也不排除一些大學可能會發布更嚴格指引,禁止申請者提及種族。
簡而言之,就是說以后美國的大學,在招生的時候不能因為種族的問題去照顧某些特定群體了,一切按照招生規則來,也就是成績、社會活動這些。
為什么這項裁定會引發軒然大波?原因就在于,不同立場的人,看待這項裁定的視角不同。
對于習慣努力學習取得高分的亞裔尤其是華裔家長來說,這項裁定實在是太正確了。本來嘛,大學就是培養人才的地方,不按成績按什么呢?在中國,也是高考相對最公平,一旦發現高考中的各種作弊,就會引起社會極大的憤怒。
所以在美國,哪怕不怎么關心政治的華裔家長,因為教育的事都搞過好幾次街頭政治表達不滿了。

而這次狀告哈佛和北卡的官司的發起者,是一個名為“學生爭取公平錄取”(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SFFA)的組織,他們在2014年代表亞裔學生狀告哈佛大學的錄取方式是對亞裔的種族歧視,同時他們也代表另一白人學生狀告北卡大學同樣的招生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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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華裔和白人,是否真的受到某種歧視了呢?
如果從考分來說,還真是。美國大學也有入學考試標準,俗稱的SAT,在錄取中,華裔孩子的分數需要比其他族裔高很多,下圖是他們的比較:

而引發這次最高法裁決的起訴哈佛案,正是一個華裔男孩SAT考了接近滿分,卻慘遭多個大學拒絕而引發的。
但是,這件事并不是我們相隔萬里的人,想象的那么簡單。反對這次判決的聲音也很多,包括現總統拜登和眾議院AOC,他們的某些觀點,也代表了很多人的意見。拜登說:

他的意思是,大學錄取的多元化,是指那些在指標上滿足了大學要求后的學生,大學應該按照多元化的標準來錄取。
當然,我對他的發言,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因為這樣的說法,混淆了個體和種族,如果錄取的時候要考慮種族,這對個體實際上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說有些人因為膚色被錄取,而有些人因為膚色被拒絕。這即使放到當初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那里,也是說不通的。
馬丁路德金在他的“我有一個夢”演說中有這樣一句話:我夢想有一天,我的四個孩子將在一個不是以他們的膚色,而是以他們的品格優劣來評價他們的國度里生活。
既然如此,那么錄取的時候去考慮膚色種族,不是違背了平權運動的初衷嗎?
無論因為膚色歧視或者優待,都不符合馬丁路德金的本意。
相對而言,AOC的發言卻似乎更有道理,她說:

她說,既然要廢除種族特權,那么是不是也應該廢除“legacy admissions”——校友錄取。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爺爺是哈佛的,爸爸也是哈佛畢業的,那么孩子被哈佛錄取的幾率會大大增加。
這一點AOC倒也沒說錯,如果廢止錄取特權就都廢止,包括那些捐贈錄取的。
至于她的第二段話,說哈佛的申請人75%是白人,倒是一如既往的愚蠢,因為她只看到了申請比例,沒有看到人口比例:

這件事,毫無疑問是美國撕裂的又一個重要例證,雙方都覺得自己有道理,許多人都覺得自己的種族吃虧了,這也包括黑人和拉丁裔。
因此,實際上不管最高法怎么判決,都很難在實質上改變大家不滿意的源頭,因為最完美的制度是:自我之上都平等,自我而下憑本事。
那么,取消了看種族錄取,美國大學就會能所有人滿意嗎?顯然不能,因為每年sat滿分和視同滿分的有幾萬人,那幾個精英大學才能收幾個?
而且,已經有一些精英大學,表示以后不再看SAT分數了,而是要多方面考察諸如社會活動、領導力、交際能力、社會參與能力這些看不見的指標。
而且即使這個判決也未必完全符合保守主義價值觀,因為這里面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產權問題:這些精英大學,是誰的?
如果是公立大學,那么他的標準應該是具有公共性的,也就是分數或者別的什么標準面前人人平等,可哈佛、耶魯、普林斯頓都是私立大學啊,也就是說,這些大學是私人所有,是有“老板”的。
美國高等教育高度自治,1791年建國之初制定的憲法修正案即將管理教育的權力劃分到州一級政府,聯邦政府無權辦學,而美國聯邦教育部1979年方才成立,國會通過的批準聯邦教育部成立的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聯邦教育部建立學校,不得干涉學校的課程設置以及教材的編寫采用,不得對學校的入學率以及畢業水準提出要求,不能確立統一的國家教育標準,也不能設立全國統一考試來衡量各州的教育質量。
因此,美國的公立大學都是由各州政府主辦的州立大學。
1819年,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杰斐遜在弗吉尼亞州夏洛茨維爾建立了美國第一所真正意義上的州立大學,即今天的弗吉尼亞大學。校董事會由州長任命,經費由州政府提供。
私立大學的經費來源多樣,有學費、社會資助、校友捐助、基金投資收益、專利和技術轉讓所得、政府或私營部門委托開展科學研究所支付的科研經費等等。
無論公立或者私立大學,管理都由校董會掌握。私立大學董事會的成員由校外聲名顯赫的社會賢達及重要的投資人和捐助者組成,他們代表社會公眾對學校的長遠發展、大政方針、資源分配等重大問題做出決策,并對大學行政系統的日常運行進行監督。
那么私立大學的校董會,有沒有權力和資格來為自己的大學規定一個獨特的錄取規則?大學就是靠捐贈者們的捐贈辦的,捐贈者的孩子能不能優先錄???這些問題恐怕就是見仁見智,未必有那么統一的觀念了。
因此,華裔要想真正獲得教育公平怎么辦?我覺得并不是去跟那些私立精英大學較勁,而是不吃饅頭爭口氣,自己辦一所好大學。
哈佛,是個傳教士辦的;芝大,是洛克菲勒家族辦的。
在美國的華裔比例也不算小了,絕對人數也有大幾百萬了,比新加坡還多。新加坡能辦出南洋理工,在美國的華裔,就辦不出一所像樣大學嗎?或者美國對私人辦大學有諸多限制,不允許華人辦了嗎?
華裔辦一所精英大學來踐行上大學就憑分數的理念,然后自己辦的大學如果在競爭中戰勝那些不憑分數的大學,才是真正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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